【逆權運動】特首無權引用《緊急法》 大律師公會執委:宣佈規例即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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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考慮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遏止反修例抗爭的聲音甚囂塵上。該條於1922年制訂的殖民地法例列明,只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局勢緊急,就可訂立任何他們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權限大至可立即修改法例限制市民通訊方法、查封資產、授權入屋搜查,亦可以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市民出境等,令《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自由帶來全方位衝擊。大律師公會執委沈士文認為《緊急法》不合時宜,特首在《基本法》下無權引用此法,極有可能引來司法覆核。

去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後,公共交通癱瘓,有政黨提倡政府使用《緊急法》宣佈全港停工,但當時政府認為欠缺法理基礎,近日有意見指政府引用《緊急法》違憲。大律師公會執委沈士文接受《蘋果》查詢時表示,香港在1997年回歸前已經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吸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形容是「新的、先進社會文明社會共同遵守的基本權利」,而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作為香港最高憲制文件,亦再一次確立人權法案,「﹙若﹚同《基本法》有牴觸,(不論)97年前漏改或冇撤銷、或者97年後訂立嘅(法例),如果違《基本法》嘅程序同要求,都係冇效」。

他進一步解釋,《基本法》沒有賦予特首權力直接宣佈、訂立及運用法例,加上根據《基本法》第18條,也訂明只有香港的主權國就香港是否局勢緊急、危害公安及香港社會問題上有決定權,強調:「交畀無權嘅人(特首)去宣佈(《緊急法》),已經違反對人權嘅限制」,換言之引用《緊急法》過程或已引來司法覆核的潛在挑戰,他重申舊法律在香港現今情況下,包括宣佈緊急狀況的程序及運用上,亦受有關人權法規管,「唔再由(港英時代)一個人無端端declare(宣佈)」。

法政匯思成員楊嘉緯則認為,《基本法》沒有列明特首有否因應緊急狀態宣佈法例的權力,要判斷特首有沒有權引用《緊急法》可有不同見解,但《緊急法》容讓特首繞過立法會立法,即與《基本法》所訂的立法程序不同,「咁舊法例會唔會有機會同《基本法》有衝突?政府要考慮」。對於條例訂明引用該例要基於「緊急情況」、「危害公安」兩個情況,楊指兩者現時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冇人處理過」,要由政府提出具體理據支持其正當性。香港對上一次引用《緊急法》是1967年暴動,當時左派人士通街放「土製菠蘿」,能否以此作為標準?楊認為「好難」,舉例指:「人哋話打仗先用(條例),咁係咪打仗先用?唔係㗎嘛」。

楊認為,引用《緊急法》是否違憲要視乎具體細節,不能違反由《基本法》確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問題係香港以往(訂立緊急法時)冇人權法案,冇《基本法》第3章嘅人權保障,無論如何都要從新角度去睇嗰樣嘢係咪合乎人權;條例話佢可以做,唔代表話佢根據條例就可以做出違反人權嘅嘢」,認為視乎限制人權的程度以及政府能否提供足夠正當性理據,「睇佢做到幾盡」,舉例指全禁即時通訊軟件,或將被捕人士羈留期由48小時延長至3個月,「違憲與否機會大好多」。

政府倘引用《緊急法》料會遭受司法覆核挑戰,但楊指實際上在法庭有判決前,條例已生效,至於司法覆核能否同時申請禁制令?他認為理論上可以,但需要表面上有很強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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