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鬧警察就要拉? 大律師:警引條文濫捕「完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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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日不斷擴大搜捕行動,先後有一名區議員及一名少年純粹口頭上批評警察後,立即被粗暴制服及拘捕。警方事後解釋他們牽涉「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但多名大律師均指相關行為不構成條文所列的犯罪元素,引用該條法例並不合理;有大律師更狠批警方「完全錯」,又認為最破壞社會安寧的就是警察濫用武力的行為。

周日(9月1日)警方在大圍港鐵站外執法時,沙田區議員李世鴻在現場大叫了三句「黑警暴打市民可恥」,田心分區指揮官潘毅德及其他警員立即將他大力按在地上拘捕。李世鴻未被檢控,他獲警方保釋後接受傳媒查詢,稱當時跌在地上及眼鏡飛脫,多名警察壓在他身上,登上警車後亦被警員以粗言辱罵,事後驗傷發現,自己的頭部、背部和手部都有受傷。

李世鴻說,不明白為何警察要推他到地上,「如果你要拉我咪直接講啦,我唔會走㗎。」他又引述警方稱拘捕的罪名是「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但他認為事件非常荒謬,因為自己從無使用肢體暴力,亦無煽動他人犯法,「講句嘢都要拉?」

周一(9月2日),一名白衣少年在太子反問警察「你係咪跌咗嘢?係咪跌咗良心?」多名警察立即衝前把他按在地上並以警棍毆打,少年頭破血流再被拘捕。旺角警區指揮官韋能治昨回應指,沒有人會因為表達意見而被捕,但無明言以什麼罪名拘捕少年,僅稱他可能牽涉「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公安條例》第17B(2)條列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或擾亂秩序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

法政匯思召集人兼大律師吳宗鑾表示,警方引用17B(2)條拘捕2名市民並不正確,因為他們即使曾經喧嘩或擾亂秩序,但看不到相關行為如何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除非警方承認警員遭辱罵幾句後,或會受到激使再動手打人,否則不應該使用這條文拘捕市民。

大律師郭憬憲表示,市民批評警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相關人士並無煽動身邊街坊一起攻擊警察,純粹只是表達感受作出批評,認為警方以17B(2)條拘捕市民是「完全錯」的行為。他批評警方拘捕時多次使用不當武力,令被捕人士遭受肉體痛苦,「用暴力方式執法,好恐怖」,認為最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反而是警方濫用武力的行動。

大律師黃宇逸亦批評警方濫捕,認為在上述2宗事件中,警察都沒有法律依據引用17B(2)條拘捕市民。他強調,該2名被捕人士並無煽動現場市民打警察,「除非佢講到明『我哋一齊打警察』」,難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至於警察本身受過專業訓練,理論上也不會輕易受到激使而破壞社會安寧。黃宇逸續說,現時香港亦沒有其他法例禁止市民罵警察,至於受屈的市民可透過民事途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警方非法拘捕、毆打及非法禁錮。

(資料來源:網上截圖/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