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蒙面法》凌晨起實施警察獲豁免 林鄭稱為「挽救香港未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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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傳政府將於今日下午公佈以《緊急法》推行《蒙面法》,特首辦宣佈特首林鄭月娥將於下午3時與一眾司局長於政府總部會見傳媒,料公佈通過《蒙面法》。有傳媒引述消息指特首會同行會已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午夜起實施。有消息指蒙面法生效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000元,條例指明禁止在公眾活動中蒙面,警方有權在公眾地方要求任何人除下面罩,若該人士拒絕,一經定罪,違例者可被監禁。如因醫療或宗教理由,可獲豁免蒙面法。

林鄭月娥表示,近日出現的400多場示威與衝突,導致超過1,100受傷,當中包括300名警務人員,而近日暴力事件漸趨激烈,令香港陷入混亂和恐慌,市民生活受影響,故為盡快回復平靜,支持警隊執法。過去政府曾嘗試以其他方法走出困局,包括撤回草案,並進行公開社區對話等,但9.29及10.1的暴力事件升溫,而示威行為「遍地開花」,並攻擊持不同意見人士,及警員,令警員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使用配槍。加上大量學生參與暴動,將青年人和未來置於非常危險境地,阻止學生以身試法,挽救香港未來,作為負責任政府不能以現行法例避而不用,故宣佈引用《緊急法》訂立《蒙面法》,10月5日凌晨起實施,認為有關法例可以阻止暴力行為。

她強調並非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因行政長官獲賦予權力,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由行政會議訂立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根據政府向傳媒發放的文件中,如當時人身處集會、集結和遊行,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屬於合理辯解,即假如警方在處理非法集會和遊行期間蒙面,就可獲豁免。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禁止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和集會,被警方禁止的集會、遊行、公眾活動,並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等破壞社會安寧,違例者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000元,除面罩外,任何阻礙識辨身份,如顏料亦不允許,並賦予警務人員權力,要求公眾人士除下蒙面物品,假如拒絕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10,000元。

而在政府召開記者會前一小時,海富通往政總的天橋已佈滿防暴警察,當中不少都黑布或黑色口罩蒙面。記者在政總記招現場所見,今日陪同林鄭現身的局長,包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商務及經濟事務局局長邱騰華、勞福局局長羅致光。

(資料來源:網上截圖/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