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惡法】高院裁定蒙面法違憲 政府施加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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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歸後首次動用緊急法,以此訂立蒙面法,旋即引來多宗司法覆核挑戰,指緊急法違反人權法,高等法院早前處理由泛民提出的兩宗訴訟,今頒下判詞,裁定緊急法於「危害公安」這部份違憲、蒙面法違憲。

高院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今於判詞中提到,緊急法容許特首在任何「危害公安」情況下訂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但就「緊急情況」下訂立緊急規例,是否合憲,法庭不作裁斷。

至於蒙面法,條文規定非法集結中禁止蒙面,確屬合憲。惟第3條訂明在未經批准集結、合法集會同合法遊行下禁止蒙面的條文;以及蒙面法第5條指出,警方有權要求市民除面罩,實屬不合比例,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爲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之合理所需,故此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高院裁定緊急法「危害公安」部份違憲,蒙面法亦違憲。至於申請人要求的解決方法,則有待進一步聆訊決定。

申請一方早前於陳詞指,蒙面法不合理地限制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連萬聖節化妝都有被捕風險。有記者工作時被扯下防護面罩,故警方稱會用專業執法的說法,未能令人信服。此外,蒙面可以有正當理由,例如示威者跟警方一樣有人身安全憂慮,擔心被起底,以及遭僱主秋後算賬。

政府一方則指,憑常識便知蒙面有壯膽效果,每當蒙面示威者大肆破壞但逍遙法外,法治都會受損。蒙面法即使不能阻嚇所有暴力罪犯,只要能阻嚇部份年輕人,令他們不要上街犯法,避免被捕入獄,已足以改變他們一生。政府一方更指,年輕人易受他人影響,「只要救回一個,都不會嫌少」。

【案件編號:HCAL2945、29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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