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自9月10日起,休班時獲發有特別標記的伸縮警棍。當時警方高層聲稱可令警務人員在休班時,若遇緊急情況或是需要執行職務,可更有效地保護市民安全。但當時警方並無透露休班警一旦離境,應如何保管及處理警棍「出境」。傳媒接獲讀者爆料,指今日早上9時許,一名休班警員攜帶伸縮警棍在機場擬離境時,遭機場保安人員截獲,人員遂報警求助,因警棍被視作武器,該休班警涉嫌已違法。惟警員接報到場調查後,據悉該名攜伸縮警棍的休班警疑獲放生,未有被拘控,惹來爭議。
警方9月時宣佈,為配合「踏浪者」的行動需要,助理警務處長(支援)已概括批准警務人員獲發伸縮警棍,以期讓人員於休班期間執行警察職務。當時行動部高級警司汪威遜強調警員就使用武力,警隊會有相關指引,而休班警若使用警棍,在可行情況下,要展示委任證,但他並無透露警員一旦離境時,其獲分配的伸縮警棍會如何處理。
當時發出的警隊通告表示,警務人員使用警棍,不論是否當值,均被視作使用武力,並應遵照《警察通例》第29-01條;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高度克制;警務人員在使用警棍前須表明身份,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說明將使用警棍。而警員於休班期間以警棍執行職務,亦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直屬上級及相關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事件。
傳媒今早接獲讀者爆料,今晨9時30分,一名休班警員到機場準備離境旅行,他仍攜帶伸縮警棍在身,離境時被機場保安截獲,人員報警處理。警員接報到場調查,最後休班警竟獲同袍放生,未有作出拘捕,繼續行程。
根據《航空保安條例》,旅客如攜帶伸縮警棍經本港出入境,而該物品(如警棍)經專業人士判斷屬於可使人受傷物品,即觸非非法攜帶違禁品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萬元及監禁2年。另外,若任何人若擁有指節環、彈簧刀及伸縮警棍等,亦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14條「管有違標武器」,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3年。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涉事男子為何藏有伸縮警棍是關鍵,若他是獲發伸縮警棍於休班時使用的警員,則他為何在離境時沒有先後妥善保管及收藏好伸縮警棍?若他不是警員,則可能已干犯相關法例。他希望警方詳細交代事件,以免讓公眾產生警方包庇及放生警員的感覺。他補充,同時警方亦應交代,現時究竟有無向獲發伸縮警棍於休班時使用的警員提供任何有關存放伸縮警棍的指引,特別是警員離境前是否需要把警棍交還警署,抑或存放於安全地方。
傳媒正就有關事件向警方及機管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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